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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的通报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3日 浏览:5637

各镇(区、街道)村建服务中心、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局属各单位: 2016年2月27日上午10:30分左右,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高新区盐渎街道创元金域华府二标段14#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2月27日上午10:30左右,施工升降机运行期间,在吊笼还没有到29层时,刘开华违规打开层门,查看施工升降机运行情况,重心超出立足面失衡,不慎从29层坠落至上升到9层的施工升降机吊笼顶上,项目部立即项目部立即将其送致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刘开华因颅内损伤死亡。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刘开华忽视安全,违规开启施工升降机层门,查看施工升降机吊笼运行情况,重心超出立足面失衡,不慎坠落。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项目部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安全员岗位职责不清,在节后复工安全隐患排查中,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29层层门可以从吊笼侧打开及无呼叫器的隐患,也没有对包括死者刘开华在内的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决定 根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苏州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都政复[2016]10号文件要求,对本起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臧华,男,汉,29岁,创元金域华府二标段安全员。主要负责14-17号楼安全,对14#楼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和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臧华停止执业3个月。 2、吉元春,男,汉,46岁,创元金域华府二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对29层层门可以从吊笼侧面打开及无呼叫器的隐患失察,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吉元春停止执业3个月。 3、吴振柏,男,汉,38岁,创元金域华府二标段项目经理。没有严格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吴振柏停止执业3个月。 4、薛冬,男,汉,42岁,创元金域华府二标段总监理工程师。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责成其向局建工科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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