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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中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0一般起重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

添加时间:2016年5月23日 浏览:5921

各镇(区、街道)村建服务中心、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局属各单位: 2016年3月10日上午7:36分左右,江苏中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兴宇国际商业广场大酒店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6年3月10日上午7时30分左右,由江苏中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建的盐城市江苏兴宇国际酒店项目工程工地,在基础钢筋施工阶段,现场塔吊在吊装电梯井模板至半空时,模板吊扣与塔吊吊钩突然发生滑落,模板砸伤在下方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1名工人,项目部立即将其送致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于上午8:30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孙仁友违规使用螺纹钢自制吊钩,无证指挥塔吊工起吊杯心模,在杯心模吊运到消防电梯集水井上方时晃动,使吊钩弯曲变形,不能承受杯心模重量,致杯心模坠落,砸到正在下方进行钢筋铺设作业的钢筋工张成功。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项目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在2#塔吊吊起杯心模过程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无信号工资格的木工孙仁友违规指挥塔吊行为,也没有包括死者张成功在内的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项目监理部相关人员未能全部到岗到位履职,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决定 根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江苏中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0”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都政复[2016]10号文件要求,对本起事故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顾志尧,男,汉,27岁,安全员。安全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木工孙仁友的违规作业,没有对包括死者张成功在内的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顾志尧停止执业3个月。 2、徐莉,女,汉,27岁,监理员。安全监理不到位,对隐患跟踪督查整改不到位,越位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徐莉停止执业3个月。 3、蔡益春,男,汉,45岁,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蔡益春停止执业3个月。 4、对未到岗到位履职的项目经理王凌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唐良玉,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局建工科责令王凌云和唐良玉停止执业3个月。 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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