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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明确电梯配备标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2年9月27日 浏览:9568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93号公告,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新标准”)20128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新标准,保障住宅设计质量,经研究,现对执行新标准和明确电梯配备标准等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新标准执行时间

20128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委托施工图设计,必须明确执行新标准。对于未明确执行新标准的设计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图审机构不予备案和审查。

对于201281日前已经办理设计合同备案的尚未完成的住宅设计项目,也应执行新标准。因规划审批原因确需执行原标准的,必须在2012831日前完成设计报送图审机构审查,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二、明确住宅电梯配备标准

为了适应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和有效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执行新标准后,十一层以下住宅配备电梯的,应当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住宅,每单元设置两部电梯,其中一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同时兼有无障碍电梯要求。积极推广采用一组电梯多户的平面布置,以减少公摊面积,增加邻里交往空间。

三、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标准、规定

按照新标准执行的住宅项目,设计、图审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新标准全部强制性条文和本通知规定;对于经市备案确认执行原标准的住宅项目,设计、图审应当满足新标准强制性条文特别是新增加条文的实质要求和我市住宅设计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规划局

 

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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