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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服务承诺制

添加时间:2011年1月4日 浏览:6173

社会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行风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执法服务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特向社会公开提出如下承诺。
一、服务内容
1、质量监督
2、安全监督
3、施工许可证发放
4、墙体改革
5、散装水泥
6、工程造价
7、抗震
8、工程备案
二、服务标准
1、凡到我站办理各种业务和举报投诉、咨询等,一律实行接待首问负责制。
2、在办理各种建设项目审批和有关证照手续时,只要有关资料齐全,交清相关规费,无任何矛盾的,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必须当日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部分证照需分管局长签字的,如分管局长因事外出,可先行办理,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3、在办理手续中,发现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不能当即办理的,应耐心向来人解释清楚,明确办理的有关要求,并指导其做好完善工作,明确再次办理时间,不得简单粗暴地推托不予办理。
    4、对需到现场勘察、检查、验收的,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及时安排落实人员到达现场;如遇特殊情况或人员难以调度时,做好解释工作可稍作延迟,但不得超过三天;如确因故不能在三天内办结的,必须请示分管局长批准。
5、接到电话咨询,于5分钟内作出回答或转介有关部门回答;接到简单事宜的书面咨询,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答,复杂事宜要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答。
6、接到举报,情况属实,6日内答复立案查处情况。
    7、为保证落实服务限时制,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明确职责,确保事事有人办,减少办理业务者的往返次数。
8、服务限时制的第一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
三、服务规范
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一律执行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7项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七不准”,即不准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不准向服务对象推销建筑材料和安排劳务,不准向服务对象报销个人发票和推销礼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收受礼金不按规定登记上缴一律按贪污论处。规费收取应首先向服务对象开具《收费通知单》,分项详细说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和应缴纳的金额,以便服务对象核对。收取费用必须出具县财政局下发的专用票据,不得用其它收据代替,票据中应分项说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和金额。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亮牌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统一着装,并按要求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四、站务公开
为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我站已全面实行站务公开,利用公开栏、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对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廉政建设、行政执法及有关行为规范、纪律制度向全社会公开,对各种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办事程序都输入电脑或作牌悬挂于各窗口单位醒目处,在具备承诺的前提下,我站工作人员未能在标准处理时间内兑现承诺,或行为与各项制度纪律相违背,每一单位或个人都有权质疑,或向局党委、纪委进行投诉。待调查取证后,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投诉与监督
我局党委在局系统内外均有聘请了局务公开和行风监督人员,并设有“局务公开”举报箱。任何关于我站的投诉,可拨打举报电话84291708429171,或写信:盐都新区世纪路建设大厦,邮编:224005
 
 
 
                                                     
 
 
 
首问负责制
    一、实行值班站长和值班长制度,当日值班人员为首问负责第一人。
    二、单位实行接待处理首问负责制,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严格履行良好的行业道德规范。
三、上级机关,其它部门或单位、个人来访、来电、来信或办理业务时所询问的第一人为首问负责人,必须履行接待处理首问负责制的职责。
    四、首问负责人主要负责接待来访及上级、有关单位和群众来局办理业务任务,做好答问释疑解难工作,引导帮助办好有关业务事项,为来人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地处理好突发事件。
    五、首问负责人在遇到重大疑难等问题时,必须及时如实地向分管局长汇报,不得借故拖延,并在得到领导答复后,做好服务或解释工作。
六、首问负责人若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违反本单位的有关制度等问题被用户投诉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对被投诉人给予口头警告、诫免谈话和调离现工作岗位处分。
七、首问负责制履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优依据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行政执法公示制
   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二、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七不准”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准向管理对象摊派销售各种物品;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取证材料;不准替当事人说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四、坚持二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现场检查违法违章建设工程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清具体的违法事实,形成详实的调查材料。对有轻微的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当事人按时落实整改。
    五、查处违法建设应以教育为主,实施经济处罚应针对实际情况,按照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可不罚款的不罚款,可轻罚的不重罚,不得有乱收费行为。
六、对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实行查处分设。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取证,可先行查令停工,并将调查材料及时向本单位汇报,不形成处罚意见。处罚:根据现场检查取证情况,经集体研究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报分管局长签复后下发。一般检查取证人员与处罚执行人员相应错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处罚决定必须经集体会办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七、简易执法程序在向当事人收取罚款前,应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一般执法程序应将法律依据和执法内容、程序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八、行政执法内容合法,不得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执法违法行为;执法文书规范,内容填写齐全、各种手续完备。
九、在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恢复正常建设行为,不得借故拖延。
 
收费公开制
    一、收取规费及有关费用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物价管理部门核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或随意更改收费标准。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由局统一挂牌公开。单位在收取费用时,应首先向服务对象开具《收费通知单》,分项详细说明收费的项目、名称、依据、标准和应缴纳的金额,以便服务对象核对。
    三、票据规范。收取费用必须出具区财政局下发的专用票据,不得用其它收据代替,票据中应分项说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和金额。
四、严格财会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局财计股、审计股定期对我单位进行收费检查,加强监督。
 
 
 
 
投诉查实离岗制
 
    一、单位全体职工都必须自觉维护本局的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履行良好的行业道德规范。
    二、单位的全体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行为规范和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到位。
    三、凡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违反本单位的有关制度等问题被用户投诉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对被投诉人给予口头警告、诫免谈话和调离现工作岗位处分。
四、年内受到三次口头警告或两次诫免谈话的人员将调离现工作岗位。被调离岗位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参加各种先进评比的资格;情节较重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或合格;违纪者,按有关规定纪律处分。
 
 
 
 
服 务 限 时 制
 
    一、在办理各种建设项目审批和有关证照手续时,只要有关资料齐全,交清相关规费,无任何矛盾的,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必须当日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部分证照需分管局长签字的,如分管局长因事外出,可先行办理,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二、在办理手续中,发现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不能当即办理的,应耐心向来人解释清楚,明确办理的有关要求,并指导其做好完善工作,明确再次办理时间,不得简单粗暴地推托不予办理。
    三、对需到现场勘察、检查、验收的,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及时安排落实人员到达现场;如遇特殊情况或人员难以调度时,做好解释工作可稍作延迟,但不得超过三天;如确因故不能在三天内办结的,必须请示分管局长批准。
    四、为保证落实服务限时制,单位将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明确职责,确保人人办事、事事有人办,减少办理业务者的往返次数。
五、服务限时制的第一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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